【覆核獲批】涉阻撓警長追捕疑犯判感化 律政司准覆核地盤工改囚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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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1/08/18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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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阻撓警長追捕疑犯判感化,律政司准覆核地盤工改囚3個月。(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2019年11月早上西灣河發生警長開槍事件後,有市民在現場圍觀及指罵警員,1名地盤工人涉阻撓警方追截指罵警員的男子而被捕,早前承認1項蓄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被判感化12個月。律政司今(18日)提出覆核獲批,上訴庭改判即時入獄3個月,稍候頒布書面判決理由。

37歲答辯人梁詠康案發時為地盤工人,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龍家和及他的隊員。

梁早前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感化12個月及支付訟費500元。律政司一方今就判刑提出覆核時指,案發當日早上約7時20分發生開槍事件,其後有人在現場圍觀及指罵警員,當時答辯人正在上班途中,警員欲制服1名圍觀的張姓男子,經追逐約20米後,答辯人曾舉手及拉走張,及後推警長。

律政司一方認為裁判官判刑時只考慮答辯人為途人及只作整體整體考慮,未有分析到當中涉及不同階段的拉扯。律政司一方又指答辯人並非年輕人,裁判官判處感化實屬過輕,並於法律原則上犯錯,涉及蓄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案件,應判以阻嚇性刑罰。

上訴庭同意答辯人於案發時只是途人,並非示威者,但他於案發時不選擇離開,反而逗留在現場。

答辯一方認為裁判官強調本案涉單一拉扯,以及沒有對警員造成受傷,而事發經過亦少於20秒,因此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並沒有於法律上犯錯。事實上答辯人事後亦感到後悔,案發時沒有想及法律後果,答辯人亦已完成逾80%感化令,其間亦參與4次指定課程。

上訴庭另問及律政司一方,為何於2020年10月向裁判官提出覆核申請,卻延至2021年4月才處理。律政司一方回應指期間須等候謄本,於2021年3月方取得謄本。上訴庭則指本案只涉少量謄本,質疑律政司一方應提早催促索取謄本,而非事隔4個半月才去信。

上訴庭考慮雙方陳詞後,批准覆核申請,擱置原有判刑,答辯人須即時服刑3個月,稍後頒布書面判決。

控方案情指,當日早上西灣河有警長向示威者開槍,警長及警員接報到場增援及封鎖現場,在場圍觀的張姓男子涉指罵警員,警長上前擬制服時,遭被告出手拉扯阻止,張乘機跑開,被告其後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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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